欧盟RoHS指令简介
RoHS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 2002/95/EC) 是由欧盟立法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它的全称是《电子电机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该标准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的材料及技术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
RoHS的规范对象为工作电压小于1000V AC或1500V DC的设备,在制造时限制铅、镉、汞、六价铬及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六项物质的用量 (2011/65/EU ANNEX II)。
在2015/03/31,欧盟发布指令要求新增4项邻苯二甲酸酯(塑化剂)的限制用量 (2015/863 ANNEX II)
下表2019/07/22执行10项禁限用物质及浓度限值:
管制物质 | 浓度限值(PPM) |
---|---|
铅(Pb) | 1000 |
镉(Cd) | 100 |
汞(Hg) | 1000 |
六价铬(Cr 6+) | 1000 |
多溴联苯(PBB) | 1000 |
多溴联苯醚(PBDE) | 1000 |
邻苯二甲酸二酯(DEHP) | 1000 |
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 | 1000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 1000 |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 1000 |
背景
近年新兴科技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的短寿命消费性电子产品,电子电气产品的废弃物已在世界各地造成了相当大的环保问题。欧盟各国处理「电子垃圾」及「电子电器」废弃物掩埋的总量及花费费用越来越多,废弃物中所含的有害物质如铅、镉等进入水、土壤以及空气,对人类环境及自然生态造成极大污染,最终将对环境与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渐渐唤起人们与企业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制造业也开始重视生产过程应该朝向环境永续来发展,并在全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来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量,体现环保并保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区域
欧盟成员国所有国家,只要产品有出口到这些国家,都要遵守此指令。
由欧盟发布指令,各会员国再自已依此指令制定规范。
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瑞典、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普勒斯、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 27 个成员国。
知名案例
- 2001 年 SONY 出口荷兰的 130 万台 PlayStation 游戏机及 80 万附件的线缆中,镉 (Cd) 超标,违反镉指令 (91/338/EEC),被荷兰罚款 1700 万欧元
- 日本 105 家公司在加州被控告电线中的铅 (Pb) 含量超出加州65号条文 (300 ppm),国际电气制造协会 (NEMA) 作为协调人出面代表厂商与被告调解,调解金为 300 万美金
RoHS指令历程
- 2003/02/13 - 欧盟正式公布 RoHS 及 WEEE 两项环保指令,RoHS 在于产品设计时间,而 WEEE 在于产品废弃处置阶段,最终目的是降低电子产品对地球造成的污染负担
- 2005/08/19 - 修订决议 2005/618/EC,对「不得含有」有进一步规定:明确指出限制对象是产品中所有的均质材料 (单一物质,指机械拆解到不能再拆分的物质),并对每种物质提出最大允许质量百分比浓度要求,除了「镉 (Cd)」是 0.01%,其余均是 0.1%
- 2006/07/01 - 正式生效,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中不得含有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六种有害物质
RoHS 2.0
一般业界简称的 RoHS 2.0,其正式的指令名称为 2011/65/EU,是在 2011 年 7 月 1 日由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最主要的差别是新增了四项有害管制物质 (简称邻苯4P)。
相关的时间限期如下:
- 2011/07/21 - RoHS 2.0 生效,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将新指令转换成国内法律。
- 2013/01/02 - 各成员国可「开始」实施将 RoHS 2.0 变成法律。
- 2013/01/03 - 原指令 2002/95/EC (修订版2005/95/EC,又称 RoHS 1.0) 废止。
- 2015/06/04 - 欧盟官方公报 (OJ) 发布 RoHS 2.0 修订指令 (EU)2015/863/EU,正式将 DEHP、BBP、DBP、DIBP 列入附录 II 限制物质清单中。
- 2016/12/31 - 将此指令「强制」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
- 2019/07/22 - 所有输欧电子电气产品 (医疗和监控设备除外) 均需满足该限制要求。
- 2021/07/22 - 医疗设备 (包括体外医疗设备) 和监控设备 (包括工业监控设备) 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此外,已属 REACH 附件 XVII 第 51 条邻苯管控的玩具产品将不受此指令中 DEHP、BBP、DBP 的管控。
RoHS 2.0 主要更新内容
- 管控产品范围扩大:除特殊豁免之外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被 2002/95/EC 豁免的第八类产品医疗设备、第九类产品监控设备;新增第十一类产品:不被一至十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 新增限制物质四项:DEHP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BBP (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D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IB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四项邻苯类物质,至此 RoHS 受限物质清单更新至十项。
- CE标志要求:电子电气设备之 RoHS 符合性要纳入 CE 标志要求。生产者在张贴 CE 标识时应确保产品符合 RoHS 并准备相对应的声明和技术文档。
- 过渡期规定:为使新纳入 ROHS 2.0 管控产品的生产商有充分时间来符合指令要求,ROHS 2.0 为相关产品设定了管控过渡期。
RoHS 2.0 管制产品项目
参阅 2011/65/EU ANNEX I。交流电 (AC) 不超过 1000V,直流电 (DC) 不超过 1500V 的设备:
大型家用电器
小型家用电器
IT和通讯设备
消费产品
照明设备
电子和电气工具 (不包括大型工业工具)
玩具、休闲和动力设备
自动售货机
医疗设备
监控设备 (包括大型工业监控设备)
其他以上 1 - 10 未包括的电子电气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产业界做法
制造商责任
a) 依指令第四条要求设计及生产产品不含限用物质。
b) 起草技术文档并依 768/2008/EC 附录 II 之模组 A 执行内部的生产控制流程。
c) 如果该模式能够证明产品符合适用要求,应制定 "符合性声明" 以及贴附 "CE" 标志。
d) 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技术文档及 EC 符合性声明至少十年。
e) 制造商应确保系列生产的程序到位以保持符合性,对产品符合性声明引用过的内容进行产品设计变更、特性变更、调和标准变更或技术规范变更时,应考虑充分。
f) 登记对不符合的产品的投诉和产品召回;并告知经销商有关这些监测的信息。
g) 应确保产品带有型号、批次和序列号或其他有助于识别产品的要素,或在产品的形状或性质不允许时,在包装或产品随附文件中提供。
h) 应将公司名称、注册的商标名称或注册商标标识及联系地址在产品上标明,或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提供。
i) 当制造商确认投放市场的产品不符合适用的欧盟统一法规时,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之符合、适宜时撒回或召回;在产品有风险时,应立即通知产品所在成员国的监管部门有关不符合性质、应采取纠正的详细信息。
j) 应监督部门的合理要求提供可用于证明产品符合性的所有信息和档案,应与监管部门合作,应他们的要求采取消除投放市场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的任何措施。
欧洲合格认证 (CE标志)
符合 RoHS 指令并要在在欧洲经济区 (EEA) 销售的产品,应在产品上张贴 CE 标志。CE 标志是一个自我认证方案,表示产品的生产程序或所需要的第三方测试,均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负责,负有刑事责任。官方会不定时抽样检查,如发现产品有问题,恐发生产品遭回收、被罚款甚至负责人被监禁。
CE 标志的规则和条件:
- CE 标志应清晰贴在电子电气设备成品上,如果因为设备性质而无法贴在产品上,应贴在包装上以及随附的文档中。
- CE 标志应在电子电气设备投放市场前贴上。
- 欧盟成员国应在现有机制基础上,确保正确应用 CE 标志管制机制。
RoHS 跟 REACH 有何关系
RoHS 与REACH是两个不同的欧盟法规/指令,彼此互不影响实施,但当出现重迭部分的时候,需要按照更严格的方式对物质进行管控。
相关信息
国际法规 > 欧盟REACH介绍 国际法规 > 法规HF/无卤介绍
参考信息: